名酒70年,国家对酒的政策都有哪些变化?

在国家轻工部的不懈努力下,我们终于实现了饮酒自由。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酒业的进步,国家对酒业的相关政策也在悄然发生变化。从国家专卖到充分的市场化竞争,这其中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涉及到酒业的生产、销售、流通、税收等多个环节的内容。今天,我们就来简单回顾一下新中国成立以来酒业的政策变迁,和那些改变酒业发展方向的大事件。

 

01

1949-1987:

统购统销的专卖时期

1951年1月,中央财政部明确:专卖政策是国家财经政策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同年5月,颁布《专卖事业暂行条例》,组建中国专卖事业总公司。这标志新中国成立后的酒类专卖政策从此开始。

专卖政策的确立

国家专卖政策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春秋时期“通工商之业,便鱼盐之利”的齐国。在封建社会,盐、铁、酒、茶、醋、矾、香料等相继在专卖的名单上出现过,对保证国家财政、集中力量办大事作出了重要贡献。

新中国的酒类专卖政策沿于解放区的酒政,后又在新中国的治理中又不断探索和完善:1948年4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设酒业管理科,对酒类专卖实行统一领导和统一管理;1949年5月,华北人民政府进一步明确专卖总方针“统一经营”与“分散管理”相结合;1950年1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华北酒业专卖总公司出台政策,酒精改为从价征收,白酒按固定税额,每斤酒征二斤半小米;1952年,酒类购销和专卖管理改由商业部负责。

专卖政策的内容

《专卖事业暂行条例》规定:专卖品以国营、公私合营、特许私营及委托加工四种方式经营, 其生产计划由专卖总公司统一制定。

酒类零售要向当地专卖机关登记,请领执照及承销手册,经过特许后才能进行,同时“限在指定区域销售,不许运往他区”。

专卖政策的结果

酒类专卖政策采取“先城市,后农村”的步骤,先后在各地设立酒类专卖机构,到1952年除台湾和西藏外大部分地区实行了酒类专卖管理。

但专卖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如粮食紧缺、农村小酒厂盲目发展、私卖私酿严重、偷漏税等情况普遍,国家屡发通知进行整顿。“文革”期间,酒类专卖陷入停顿。

1958年,随着商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权力的下放,除了国家名酒和部分啤酒仍实行国家统一计划管理外,其它酒下放到地方,以省(市、区)为单位实行地产地销。此举无形中取消了酒的专卖,专卖政策渐渐名存实亡,到1980年,专卖管理机构被撤销。

在此期间,国家也曾多次尝试重申酒类专卖的方针。甚至到1996年,都还有人重提《关于恢复酒类专卖制度,增加财政收入的建议》。

 

02

1988-2010:

逐步开放的市场化时期

1988年7月,国务院决定放开名烟名酒价格,同时提高部分烟酒价格。当时放开价格的有十三种名酒,此举彻底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白酒发展缓慢的格局,中国酒业开始进入以市场为导向的商品经济时代。

在这一时期,国家对酒业仍然以扶持为主,限制为辅,税收作为宏观调控促进产业转生升级的核心手段,开始发挥巨大作用。这一时期出台的主要政策有:

流通:两条法规

1990年,为了加强酒类管理,国务院法制局牵头会同商业、轻工两部共同起草《酒类管理条例》,主要确立了酒业实行归口管理及各级管理机构权限,包括轻工业部管理酒类生产、商业部管理酒类流通等内容,但由于各种原因,该条例并未出台。

2006年,《酒业流通管理办法》开始正式实施。该办法确立了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以及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的制度。该制度于2016年11月废止。

生产:生产许可证制度

1998年的“朔州假酒案”和1999年的“新工艺白酒风波”之后,国家加强了对酒类市场的监管。2000年1月3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出通知,要求白酒企业申请白酒生产许可证,以加强生产质量管理,有效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

2003年6月,全国白酒生产许可证停止发放,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1999年9月1日后新建的白酒企业将不予注册。因而在过去二十多年里,很多酒厂为了扩大产能,通过收购其他酒厂来解决资质问题,而影响最大的属山东白酒生产许可证倒卖现象。

为什么这个时候开始限制白酒生产了呢,因为国家认为,这一时期,白酒产业产能规模过大、企业数量过多、行业布局分散等问题突显,对国家粮食安全和行业持续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2005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首次将白酒生产线、酒精生产线(燃料乙醇项目除外)列入限制类目录,直到2020年才从中解除。

税收:分税制与复合计税

因税务政策多且繁杂,这里仅选取较为重要的予以阐述。

1985年以前,粮食白酒的工商税率定为60%,个别地区为40%,“三精一水”为30%。1985年白酒的工商税改为产品税,税率50%,其中用议价粮酿制的按30%征收。

1994年税制改革后,对白酒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税率为消费税25%,增值税17%,实际税负为8%左右,合计33%,大体与原议价粮白酒30%税率相同,但加上包装,对价外费用、粮食白酒净增值税、消费税等等,税负实际要高于33%,但允许外购已税白酒和酒精抵扣在上一生产环节已纳的消费税。

2001年,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其中,定额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均为每斤0.5元;比例税率为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15%。

此后,白酒税收政策多有调整,但总体上与宏观政策互相配合,指导中国酒业的持续发展。

 

03

2011至今:

产区主导的发展方向

事实上1989年以后至今,都是酒类的市场化经济时期,在这里把2011年以后单独作为一个时期划分,是因为从这一年开始,无论是白酒、葡萄酒还是黄酒,都开始走上了一条产区整合的道路。

2011年,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其中重点指出:支持企业通过收购、控股、并购、重组、强强联合,形成集团化、规模化的大型酿酒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企业竞争力。大力推动酿酒产业集群建设,积极建立酿酒生产园区,鼓励和规范酿酒产业特色区域的发展。从这一年开始,国家发改委开始主导在全国各地整合区域白酒品牌,为后续的行业整合埋下了伏笔。

产区这一概念最早来源于法国,波尔多产区以一种区域性的概念升华了人们对其葡萄酒品质的认识。国内较早的白酒产区概念源于两个名酒带:长江名酒带和黄淮名酒带。后来发展成为“秦岭淮河一线、长江上游、赤水河、岷江水系形成的三角地带以及长江中下游地区”。

2017年中国酒业协会评选出“世界十大烈酒产区”,贵州遵义、四川宜宾、四川泸州、江苏宿迁、山西吕梁和安徽亳州6个中国产区上榜。此后,在中国酒业协会又评选出一系列“世界美酒特色产区”,产区体系进一步成熟。

为什么说产区是未来主导白酒产业发展的方向。一是产区的名酒带动效应;二是产区集聚效应形成更具优势的产业链资源匹配;三是产区政府的政策利好。例如在2018年前后,区域性品牌较为聚集的鲁、豫、辽、湘板块,均陆续出台了以政府、地方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主导的“省级白酒振兴计划”,成效显著。

今天,我们说酒行业向名酒聚集,向高质量发展,国家也正是看到了这一点。2020年,国家发改委在新一轮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将“白酒生产线”从“限制类”项目中删除,这意味着白酒不再是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同时放宽白酒生产许可证的办理。

2021年贵州省就在“关于进一步支持白酒产业发展, 放宽《白酒生产许可证》办理的建议”中明确表示:“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规性进行材料审查及现场核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不设置隐性标准。”

也有人对此表示忧虑,认为放开白酒生产许可将会使行业变得更加混乱。但我们认为,这是酒业最好的时代,也是最为包容和精彩的时代,我们也期待更加自由的酒类市场为我们的生活带来更新的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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